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国防动员部门建设国防教育科普设施,从事国防科普作品创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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