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节能和生态科普工作,提升市民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