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普资源 第六十二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进行考核、评估。 被认定为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场所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优惠的,由市、区科学技术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科普基地或者科普示范点称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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