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绿地,是指专门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所有绿化用地。 (二)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三)公共用地,是指城市交通、通讯、能源、供排水系统、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学校、医院等教育、卫生、文化娱乐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依照本条例规定按面积处以罚款的,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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