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违法审批、违法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布; (五)未按规定对国有储备用地进行绿化建设或者恢复绿地绿化;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