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 (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 (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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