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六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人,并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养护责任: (一)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二)铁路、公路、河道、水库、公园和风景区等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三)私人宅院所有人负责其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 (四)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