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七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应当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履行养护职责,并确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受侵占。发现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树势衰弱、死亡或者被盗伐等情形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