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古树名木特别保护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树木,应当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予以特别保护: (一)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 (二)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的; (四)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其他树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纳入古树名木后备资源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