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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