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以采摘、攀折、钉拴、刻划、缠绕等方式损害植物; (二)在禁止践踏的公共绿地践踏绿地; (三)在公共绿地焚烧、堆放、采石取土、开垦种植、私搭乱建; (四)在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六)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或者绿地范围内的供排水设施等;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