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施工项目、单位、工期等内容: (一)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二)临时占用公共绿地; (三)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 前款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