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迁移、补栽树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