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迁移、补栽树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