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 (一)城市建设的需要; (二)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 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