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