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经批准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