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同时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申请中一并提出;临时占用属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