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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