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养护责任;并应当加强绿化、绿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规划和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