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调整;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三)其他法定情形。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公布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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