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 第八十二条 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周边等场所,相关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交通流量。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周边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和行人的疏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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