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六十九条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向车辆登记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停为该企业新增的运输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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