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视野设计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修复或者提出调整、修复意见。 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人行过街设施及专用供电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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