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科学监管,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的临时停车位停放的,按照计时累进方法缴纳车位使用费。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依泫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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