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行政强制等措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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