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