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程序报告检验结论;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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