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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