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除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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