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