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产生食品安全危害,需要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标准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