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