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被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其供水供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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