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七条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七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由本级公共图书馆作为管理单位;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等设立的全民阅读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单位;
(三)城市书房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取订立合同方式确定管理单位。
前款所列以外的全民阅读设施,由其设立主体作为管理单位;全民阅读设施无法明确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指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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