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楠溪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楠溪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支持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