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县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县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