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楠溪江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牵头部门协调解决楠溪江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楠溪江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楠溪江的生态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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