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小型水电站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维持楠溪江合理流量。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应当进行生态改造。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优先、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小型水电站退出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