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楠溪江保护范围内下列区域禁止开发房地产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二)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