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楠溪江水污染防治规划,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楠溪江水环境年度质量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