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规定楠溪江保护范围内目标水质为Ⅰ、Ⅱ类的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新建排污口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施楠溪江保护范围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逐步完善管网设施建设,将污水引流至保护范围外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处理后排放,保证相应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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