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楠溪江水质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楠溪江水环境质量监测,实施常态化监测分析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发现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