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