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07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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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褒奖在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温州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 第二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不具有温州户籍的... 第四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五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全市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有关部... 第六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第七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 第八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 第九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九条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二)在温州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 第十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荣誉簿等载体,记载、展示荣誉市民及其事迹。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维... 第十三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骗取荣誉市... 第十四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四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