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五条 全市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有关部门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市有关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评审,审核确定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市有关部门对推荐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市人民政府组织全面评审,审核确定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