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良好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以及其他不具有温州户籍的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和提高知名度、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制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意见建议或者提供重要信息,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引进高新技术、先进设备、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对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本市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本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事迹特别突出的;
(七)在维护海外本市市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