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