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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