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