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