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