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温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